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退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00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退休事件,對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168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民國(以下同)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84年度判字第1709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判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裁定即95年度裁字第1687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意旨略以︰行政院為精簡國軍,號召500名上校軍官優遇退伍或輔導就業,於55年元月修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在台期間退伍除役實施辦法」,增列主官及專業加給,獎勵軍官退伍,該辦法雖於59年刪除,不再實施,惟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條規定,應不影響55年至59年軍官退伍時應得之權益。聲請人於55年8月1日退伍,相對人違反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條規定,剋扣聲請人之主官及專業加給,顯未依法行政,此有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83年5月30日函為證。行政院秘書長室對聲請人陳情退休俸內應發給主官及專業加給等待遇乙案,三次致函相對人,明指相對人未依法行政,囑其查案辦理,相對人卻諉稱案經本院以84年度判字第1709號判決駁回,聲請人聲請再審,亦經本院裁判駁回云云,而將其違法責任推給本院等語。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歷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裁定即95年度裁字第1687號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自無庸再行審酌聲請人實體上之主張,併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