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3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先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不成立後,聲請人該租金、收入均用於何處?聲請人應詳細釋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以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必須含有所有債權人之地址),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四)據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狀況僅有醫療每月1,600元、膳食每月3,000元,其餘支出狀況並無填寫。聲請人應依自身目前狀況據實填寫,且聲請人應重新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並陳報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應補提出證明文件、單據或收據影本: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每月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影本)、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其具體、清楚、完整之計算方式。
(五)聲請人應釋明其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資料)。
(六)聲請人應補提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必須包含法定扶養義務人即扶養本人之人數),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七)聲請人應釋明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完整人數及聲請人實際受到扶養之扶養金額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八)聲請人應提出扶養本人之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稅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包括封面及最近2年內之內頁資料、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九)聲請人應釋明本人是否無謀生能力而需子女扶養?是否有領取任何津貼(如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老人年金等)?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十)聲請人應提出本人以及其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包括封面及最近2年內之內頁資料)。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新竹市○○段○○段○○○○○○○○○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之3筆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95、96、97年之房屋、土地租賃予他人之相關契約書;每月租賃房屋、土地予他人之租金收入證明文件影本;該租賃物之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三)聲請人應提出罹患關節退化、痛風、高血壓、過敏、精神官能症等所有之診斷證明書。並應補提出該治療費用暨其健保分擔比例之支出證明單據影本、重大傷病卡影本、殘障手冊影本到院。
(十四)聲請人應詳細釋明乙○○是否為本人之法定代理人?與本人之關係為何?並應補提出乙○○之全戶戶籍謄本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