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停止羈押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3956號案件),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乙○○經檢察官依其於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繳款人住址「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通知,復未遵期帶同或轉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1份、郵務送達證書共3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