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所犯施用毒品案件,已由聲請人於98年6月25日以98年度偵字第23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茲因該案遭查扣之透明結晶1包(毛重0.21克,因鑑驗使用0.01克)經鑑驗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由徵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即明。
又沒收為從刑,除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外,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之。故本案經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或扣案之違禁物與本案科刑、免訴之判決無關者,因無主刑,從刑自無所附麗,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扣案透明結晶1小包,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鑑驗結果,確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21公克、取樣0.01公克鑑定用罄、尚餘淨重0.
2公克等情,有該公司98年6月9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書足憑(見98年度毒偵字第2367號卷第54頁),堪認上開透明結晶
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至明。其次,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聲請人以98年度毒偵字第236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亦經本院核閱上開各該案卷確認無誤,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則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關於包裝袋部分,因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鑑定時無法將之析離秤重,是以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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