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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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金志雄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次延長押(被告於同日因另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強制戒治,而於同日入臺灣新竹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而停止押之執行,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被告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本院於同日續行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呂仲玉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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