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文雪
陳君聖陳惠美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詐欺罪嫌重大,通緝到案,且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三日延押一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建利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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