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О號
原告戌○○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宗焜 原告癸○○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福祥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被告申○○被告兼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午○○
酉○○被告子○○被告兼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丑○○被告巳○○被告兼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辰○○被告丙○○被告兼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被告兼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楊文瑞 原名被告兼右二人亥○○之法定代理人被告寅○○被告兼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卯○○被告戊○○原名被告兼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壬○○被告庚○○被告兼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己○○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