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廷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將渠等羈押,並先後分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同年九月一日、同年十一月一日,分別裁定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及自同年十一月一日、九十年一月一日、三月一日、五月一日、七月一日起均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其羈押期間將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屆滿,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謝瑞龍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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