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聲請人 許美蓮 相對人 許美珠 債務人 蔡國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蔡國壽於民國100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2年6月3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蔡國壽已屆期清償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200,000元。又債務人蔡國壽已於106年10月24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美珠,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款項借用證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200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中西區南廠段186523.24全部重測前:保安段1305-2地號002臺南市中西區南廠段186731.82全部重測前:保安段1296-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