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14號聲請人 蔡充沛 即 穎峰 紙器行代理人 蔡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9年度除字第8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001世芯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8年9月5日19,131元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