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08號聲請人 歐陽靜文 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歐陽靜文向本院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聲請人欠乏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情形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審查表等影本等件為證。惟觀諸上開審查表記載聲請人全戶可處分收入為新臺幣(下同)0元、收入上限為2萬3000元,全戶可處分資產為0元,資產上限為50萬元等語,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自民國104年至
106年度間之財產所得,查知聲請人於上開年度之薪資所得分別為22萬277元、40萬4943元、45萬3017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存卷可佐,是聲請人尚非無資力之人。況本件訴請離婚事件之訴訟費用為3千元,而聲請人既有上開薪資所得,並非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