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旭榮 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3)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6年12月起迄108年12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3、聲請人稱任職於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請聲請人說明每月薪資若干,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依債務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債務人有有限責任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員工消費合作社等股利所得,然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均未記載持有上開股票,請補正並說明目前股票價值為何,併請提出相關資料過院參辦。
5、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1)請提出聲請人之家庭系統表及受扶養人 李蓮芘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6年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尚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李蓮芘之扶養費用?
(2)請聲請人說明李蓮芘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6、聲請人於本院108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36號調解程序中,何以不能接受協商結論之原因?
7、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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