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PHAMVANHIEP(中文姓名:范文俠,越南籍)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AMVANHIEP(中文姓名:范文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HAMVANHIEP(中文姓名:范文俠)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973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13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86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為越南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梁耀鑌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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