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劉廷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陳又甄附表: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五常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凱基銀行三重分行110年5月10日120,800元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