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MVAN.選任辯護人陳雅萍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AMVANHIEP( 范文俠 )自民國壹佰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PHAMVANHIEP(范文俠)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6月15日,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除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外,兼以客觀上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藏匿之合理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100年9月14日),前述「所犯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客觀上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藏匿之合理可能」等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100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翁其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