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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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繼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繼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繼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8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86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梁耀鑌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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