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瑞銘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瑞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銘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227號判決有期徒刑16年確定,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3年4月,於民國97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472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梁耀鑌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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