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瑋桀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瑋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瑋桀因妨害自由案件(應係「強盜」案件之誤載),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判處罪刑確定,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2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0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梁耀鑌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