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6號原告 李金桃 被告 李平 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14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李俊彥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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