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6號聲請人 白一惠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一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件一所示之內容」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裁定自民國(以下同)105年12月1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又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本院參酌其財產性質及債務人所陳報,其處分方法如下:
?怌袨皕s台幣1,313元:原為債務人所有之裕融汽車製造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變賣,因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該院已解交該案款到本院。
?阭禤鶪H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債務人 陳明 願該保單希以終止契約為處分方法。
?夆禤鶪H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債務人陳報,其
願提現款以代終止契約。依該公司106年1月4日函復,計算至清算開始日即105年12月16日之預估解約金為新台幣(下同)1,214元。
?仱禤鶪H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債務人陳報,其
願提現款以代終止契約。依前揭保險公司函復,計算至清算開始日即105年12月16日之預估解約金為609元??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債務人陳報,其
願提現款以代終止契約。依前揭保險公司函復,計算至清算開始日即105年12月16日之預估解約金為5,522元?ゴ禤鶪H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債務人陳報,其
願提現款以代終止契約。依前揭保險公司函復,計算至清算開始日即105年12月16日之預估解約金為664元?⑹禤鶪H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債務人陳報,其
願提現款以代終止契約。依前揭保險公司函復,計算至清算開始日即105年12月16日之預估解約金為8,065元?酈禤鶪H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債務人陳報,其
願提現款以代終止契約。依前揭保險公司函復,計算至清算開始日即105年12月16日之預估解約金為737元本院考量上情,故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如附件所載方式為各該財產處分方法。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本院並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於106年6月12日函送資產表予各債權人,爰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
?怌袨皕s台幣1,313元:原為債務人所有之裕融汽車製造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變賣,該院已解交案款到本院。
?阭禤鶪H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以終止契約為處
分方法。財產價值以終止契約後保險公司實際解交金額為準。
?夆禤鶪H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由債務人提出等
值現金即新台幣1,214元為處分方法,並於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後,將該保單返還予債務人。
?仱禤鶪H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由債務人提出等
值現金即新台幣609元為處分方法,並於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後,將該保單返還予債務人。
??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由債務人提出等
值現金即新台幣5,522元為處分方法,並於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後,將該保單返還予債務人。
?ゴ禤鶪H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由債務人提出等
值現金即新台幣664元為處分方法,並於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後,將該保單返還予債務人。
?⑹禤鶪H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由債務人提出等
值現金即新台幣8,065元為處分方法,並於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後,將該保單返還予債務人。
?酈禤鶪H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由債務人提出等
值現金即新台幣737元為處分方法,並於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後,將該保單返還予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