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8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阮承禹 被告 曹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號2樓,此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又原告提出之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20條後段就管轄法院之約定係空白,難認被告於簽立系爭約定書時,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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