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邊地微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逸勇 被告光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萬1,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