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62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許寶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肆萬叁仟叁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