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6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炎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雅鈴 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000元【計算式:(1.5+0.5)平方公尺×35,500元=71,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