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裁定應予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陳明珠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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