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727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曲德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貳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