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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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064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戶籍地址即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5樓,傳喚其應於民國99年6月17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無著,又具保人即被告經通知亦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3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心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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