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77號聲請人 李建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4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謝金宏┌───────────────────────────────────────────────────┐│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7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李啟榮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60,000元│AD0000000│99年8月12日││││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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