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丙○○被告乙○○被告進育汽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7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巨邦交通有限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另由本院判決駁回,該部分不在移送民事庭審判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