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書慶附表:應補正之事項㈠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㈡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
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5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㈢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即聲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㈣聲請人應提出97年度聲請人所得資料清單正本,並說明聲請
人於95年起至迄今工作及收入,並附據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存摺影本、薪資明細單或薪資切結書)。
㈤聲請人現今每月工作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含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之扶養費用,如支出扶養費之人有數人,應共同支出,應附據相關資料具體說明)。
㈥提出與債權最大銀行臺中商業銀行協商不成立之協議過程、
提出協商之相關文件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及自95年起至迄今債務還款情形。
㈦債務人清冊及債權人清冊(含每一筆債權或債務,並應檢附
財產價值、債權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件依據聲請人所提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載),並具體說明每筆債權及債務發生之時間及原因。
㈧聲請人所有南投市○○段○○○號、內興段46號之土地最新登
記謄本及門牌號碼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之建物最新登記謄本。
㈨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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