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黃靖閔 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一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九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三十一號諭知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前經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九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三十一號裁定諭知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惟本院為前開裁定後,認本件不得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前開裁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陳諾樺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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