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方敏洋 上列原告對被告 唐仙妹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