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461號債權人 林億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柯政賢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條文既規定僱用人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則受僱人自應對僱用人方得主張報酬請求權。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受僱擔任代工頭,然遭欠薪達新台幣38,675元為由,請求債務人柯政賢給付薪資。惟查債權人自稱受僱於嘉仕富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同時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據,顯見本件僱傭關係存在於嘉仕富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債權人間,債務人柯政賢僅為該公司之代表人,而非僱用人,依前開說明,自無庸負給付報酬之責,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不能認其請求為有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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