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01號上訴人 王聖博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
李育禹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許博傑 被上訴人 郭清峯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