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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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07號聲請人 駱啓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巫惠穎┌──────────────────────────────────────────────┐│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時鐘陳國際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2年10月31│100,000元│AF0000000││││ 陳茂發 │行│日││││├──┼─────────┼─────────┼──────┼──────┼──────┼──┤│002│時鐘陳國際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2年11月30│100,000元│AF0000000││││陳茂發│行│日││││├──┼─────────┼─────────┼──────┼──────┼──────┼──┤│003│時鐘陳國際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2年12月31│100,000元│AF0000000││││陳茂發│行│日││││├──┼─────────┼─────────┼──────┼──────┼──────┼──┤│004│時鐘陳國際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3年1月31日│100,000元│AF0000000││││陳茂發│行│││││├──┼─────────┼─────────┼──────┼──────┼──────┼──┤│005│時鐘陳國際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3年2月28日│90,000元│AF0000000││││陳茂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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