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交簡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原交簡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交簡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金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度偵字第121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3年度偵字第8291號」係屬誤寫,應予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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