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63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朧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臻嫺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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