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劉進較 被告 蔡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39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700元×1,43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分之6.5=438,39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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