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66號原告嘉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有發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
周昕毅 律師 游仕成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楊明祥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代理人 王絃如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