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9號上訴人 楊永鎮
楊中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楊賴月嬌楊宗明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104年度基簡字第157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並於上訴後另為訴之追加,主張彼等乃後開土地之共有物,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之法律關係,追加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後開土地暨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里段○○○段○○○號土地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A、B範圍共計97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遷讓返還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楊永鎮新臺幣(下同)692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系爭土地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楊永鎮76元;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楊中頤672元,及自105年1月1日起至系爭土地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楊中頤47元。其中,上開聲明二、三項因屬附帶請求,無庸併算其價額,至上開聲明第一項,乃以系爭土地永久占有之回復為本件訴訟標的,是其價額自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97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5年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則為每平方公尺1,900元,此業據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地政司電子網頁確認無訛,以此核算,現遭被上訴人占用之系爭土地,其價值應為184,300元【計算式:1,900元×97平方公尺=184,30
0元】。爰核定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追加之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翠芬
法官林淑鳳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湯惠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