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寶香上列被告因涉嫌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寶香自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寶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4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以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