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上訴人即原告仲恒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濬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本院亦無從據以核定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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