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157號上訴人 楊永鎮
楊中頤 被上訴人 楊賴月嬌
楊宗明 上列上訴人楊永鎮等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42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上訴人尚待補繳新臺幣6,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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