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 陳敦賢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潘隆政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方祥鴻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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