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三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渠等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並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並聲請為裁定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36194號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債務總金額為3,138,028元,惟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計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及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巷○○號房屋(含增建部分),權利範圍全部、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417、417之1地號土地及417之1地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房屋,權利範圍3分之1,而上開不動產經本院97年度執字第36194號執行事件查封後,經鑑價結果,業由本院民事執行處核定最低拍賣價格合計為9,850,000元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更生聲請狀及上開不動產之拍賣公告影本在卷可憑。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有上開不動產經鑑價後,核定之最低拍賣價格總計達9,850,000元,而聲請人之債務總金額僅3,138,208元,足認渠等之財產價值總額仍大於債務總額,堪認聲請人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渠等更生之聲請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另就上開不動產所為保全處分之聲請,於程序上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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