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勝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主張其自民國98年9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經查原告為00年0月00日生,距勞動基準法65歲之退休期間尚有22年,及兩造並無特定之僱用期間等情,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之權利存續期間應以10年為計算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60,000元(23,0001210=2,76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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