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930號債權人高雄縣甲仙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邦龍海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新台幣伍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