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原告 李瓊慧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被告合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王政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之記載應更正為「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增列第三項為「三、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82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