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51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被告 何瑞遠 選任辯護人 李俊賢 律師
李玉雯 律師被告 蔣宏杰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8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俊彥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