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二號抗告人 陳瑞欽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九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一年度聲再字第二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再審程序,係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錯誤而為救濟之方法。故聲請再審之客體,限於實體確定判決,若對於非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其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查抗告人陳瑞欽因強盜殺人案件,不服原審法院九十八年度上重更㈤字第四六號有罪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一號判決認其上訴為無理由,依刑事訟訴法第三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從實體上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是上開原審法院判決,並非確定判決,抗告人對於上開原審法院判決聲請再審,其程序違背規定,原審因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憑己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周煙平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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